2,000.00元,这2,000.00元是我从张达毅那里领的。我记起来了,我除了找吴某平和朱某发在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中做小工之外,我还让我父亲龙某本帮忙抽水,我印象中我父亲得了1,500.00元左右人工工资,这1,500.00元也是我从张达毅那里领的。其他的我就没有找过了。对于我参与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中,是否进行过水池到烤烟地的塑料管道更换和维修我没有这个印象了。
17、证人吴某平的证言:我参与做过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我们做的是水池清淤和搬运电机,没有用材料,最后结算下来我和我姐哥朱某发得了几百元小工费,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这几百元是从我们村村干部龙跃银处领取的。
18、证人龙某本的证言:我参与做过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当时是我儿子龙跃银让我帮忙做烟水配套维修的抽水工作,我记得我做了有十七八个工程,最后结算下来得了1,500.00元的人工工资。
19、证人申某良的证言:当时我记得我们村烟水配套工程在大路上安装的铁管被车辆压漏了,我给分管农业张达毅副镇长汇报,张达毅让我找两个小工来帮忙维修一下,一开始他问我每人每天开60.00元看能不能做,我说我们这个地方至少每天要开80.00元才有人做,最后张达毅同意了。我就找我们村张光某和申某明来做小工,帮忙维修管道,张光某和申某明主要是负责开挖管道,接管道的师傅是张达毅喊来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帮忙招呼,张达毅喊来的师傅是在我家吃住,最后结算下来张达毅拿了1,500.00元给我,我拿了800.00元人工工资给申某明和张光某,每人400.00元,另外700.00元是技工师傅在我家吃住以及我的误工补助,我就只是找过申某明和张光某做小工。
20、证人申某明、张光某均证实:参与做过对坡镇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是我们村的申某良支书喊我们的,最后结算下来我张光某都得了400.00元小工费(每个工时80.00元)。
21、证人罗某伦的证言:我在建华村和沟脚村做烟水配套工程管道维修用的材料包括PE管、和管件,PE管、和管件是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购买的,不是由我提供的。在建华用的PE管大概有一百多来米,沟脚用的PE管大概有六七十米,管件用掉的数目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建华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找人送来的是两口袋管件。
22、书证部分:
(1)2009年毕节市烟水配套工程维修补助资金情况等。
毕节市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2009年烟水配套工程补贴维修资金5.07万元。2010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8.06万元。
(3)七星关区烟草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七星关区烟水工程维修资金专款转向用于烟水工程的维修,不能用于工程维修中的劳务费、就餐和差旅费。
综上,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实施了2次。第一次是2009年,实施地点在对坡镇建华村,工程实际报账的金额是67,746.00元,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被告人实际支出项目包括:支付陈江的技工工资5,000.00元,支付给由申时祥代领申时恒的小工工资746.00元,支付给申时祥的管护费500.00元,支付给申某良管护费500元,支付给龙跃银焊接大门的材料工资2,000.00元,支付给由龙跃银代领朱某发的小工工资1,300.00元,材料费17,000.00元,实际支出共计27,046.00元,被告人虚列支出工程款40,700.00元;第二次是在2010年,在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工程实际报账的金额是89,622.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路绍瑜的材料款3万元,支付给罗某伦的技工工资5,000.00元,支付给罗振旭的技工工资2,000.00元,支付给由申某良代为支付的小工工资1,500.00元,实际支出共计38,500.00元,被告人虚列支出工程款51,122.00元。以上这2个工程被告人共计虚列支出91,822.00元。
三、2007年至2010年前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实施沼气池工程,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分管并负责实施沼气池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截留手段贪污国家沼气池工程款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