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93元,维修水池金额合计1,763.02元。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张达毅。被告人拒绝签字。
综上,应急水源工程项目记账凭证及开支明细显示张达毅报账金额为80,768.50元,扣除评估报告中维修水池资金1,763.02元及新建水池资金7,870.93元,以及胡某某甲签字领取的13,520.00元,胡某某乙签字领取的16,222.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达毅贪污国家应急水源工程款人民币70,366.00元有误,贪污金额应为41,392.55元。
二、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在该镇建华村、沟脚村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分管并负责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国家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款人民币91,82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达毅的供述:我分管农业工作期间,对坡镇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烟水配套工程是在之前已经实施完毕,到我分管农业时,主要负责烟水配套工程的维修,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分三批实施,2008年和2009年是建华村实施,2010年是在沟脚村实施,各年度维修时间大概是在每年年底到下一年年初的这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原毕节市烟办下达(投资)的维修工程资金每年度都不一样,是由烟办、水利局、烟草公司联合派人去实地调查,根据原来实施的烟水配套工程损毁情况来确定维修资金数额。2008年下拨资金10万元左右;2009年和2010年其中一年下拨的维修资金是5.5万元左右,另外一年是3.5万元左右,这三年下拨的维修资金共20万元左右,加上按上级要求对坡镇政府匹配的10%(约2万元),该工程总投资22万元左右,资金全部到位,进入对坡镇财政所进行核算。2008年到2010年当时是我分管农业,该项目由我具体负责实施。由于工作量小,没有进行招投标,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由我直接找韩军、罗师(只知道姓氏,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两人来做此项工程。2008年是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主要由韩军负责技术,主要是维修管道、机房。2009年建华村和2010年沟脚村的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主要由罗师负责技术,主要是维修管道、机房。建华村的小工是由建华村村支书申时祥、村主任龙跃银找本村村民来做,沟脚村的小工是由沟脚村村支书申某良找本村村民来做。技术工工价是我直接支付给韩军和罗师,小工工资是我拿给村干部,由村干部拿给村民。我是否和韩军、罗师签定的有施工合同,我记不清楚了。这三批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完工后,我实际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左右,工程剩余资金12万元左右。2008年年底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结束后,我分别向对坡镇的党委书记邓某某(在邓某某对坡镇宿舍里)和对坡镇的镇长李某某(在李某某对坡镇宿舍里)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并告诉他们说工程结束了,剩余的资金有9,000.00元(实际剩余56,000.00元)同时我提议说结余的这部分资金我们三人一人分点,意思就是三个人平均分,邓某某和李某某都表示同意。过了几天,我就分别到邓某某的宿舍和李某某的宿舍里把我准备好的钱给了他们,我拿了3,000.00元给邓某某(100元票面的30张,未包扎),拿了3,000.00元给李某某(100元票面的30张,未包扎),除了拿6,000.00元钱给邓某某和李某某之外,其余的50,000.00元都是我自己得。2009年年底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结束后,我又分别向对坡镇的党委书记邓某某(在邓某某的宿舍里)和对坡镇的镇长张某(在张某的宿舍里)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并告诉他们说工程结束了,结余资金15,000.00元(实际结余36,000.00元),同时我提议说结余的这部分资金由我们三人一个分点,意思就是三个人平均分,邓某某和张某都表示同意。过了几天,我就分别到邓某某的宿舍和张某的宿舍里把我准备好的钱给了他们,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