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左右,是张达毅拿给我的,我拿了三四百给韩军,张达毅没有从我的店买过材料。
9、证人陈某证言:我在2009年(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在对坡镇作过建华村、沟脚村的烟水配套工程,是张达毅喊我去的,主要是几点水泵维修,最后算下来得了5,000.00元钱左右工时费和材料费,是张达毅给我的。
10、证人路某某证言:(出示单据后)对坡镇确实在我们这里买过塑料管道,但是购买的人我不认识,总金额大概是2万到3万元,你们出示的两张单据是我们店的,但是上面的内容不是我书写的而且他们购买的金额没有7万多,金额为四万多元的发票是真实的,是我们店开出去的。
11、证人申某某证言:维修烟水配套工程的技工是张达毅请来的,主要是维修管道、水泵、机房等,我只认识一个技工名字叫韩军,技工吃住都在我兄弟申时恒(2013年已去世)家,张达毅安排我帮技工指点水管的线路,有一个小工是张达毅让我帮他喊的,是我家兄弟申时恒。技工工资是张达毅支付的,具体支付多少技工工资我不清楚。最后结算下来,我家兄弟申时恒得了746.00元钱,这746元是我在张达毅处代领的,张达毅还拿了500.00元的管护费给我。
12、证人龙某某证言:张达毅安排让我帮他喊的两个小工,这两个小工是我们村的村民朱某某和吴某某。技工工资是张达毅支付的,具体支付多少技工工资我不清楚。最后结算下来,朱某发和吴某平的小工工资总共得了1,300.00元钱,这1,300.00元是我在张达毅处代领的,当时我帮张达毅焊接大门和招呼工人,工时费和材料费共计2,000.00元,这2,000.00元是我在张达毅处签字领取的。除了张达毅拿给我的这些钱外,张达毅没有拿过其他钱我。
13、证人申某某证言:维修管道、水泵、机房等,技工吃住都在我家,这些技工我都不认识,小工是张达毅安排我喊的,我叫的小工是我们村的村民申某明和张光某,技工工资是张达毅支付的,具体支付多少技工工资我不清楚,小工工资和技工在我家吃住的伙食费是张达毅拿给我的,一共大概1,500.00元,具体数额以检察机关核实的为准,我再把小工工资拿给小工,张达毅还拿了500.00元的管护费给我,这是我管理烟水配套工程的管护费,其他的张达毅没有给过我。
14、证人朱某发、舒某义、陈某占、熊某胜、熊某文、舒某富、舒某云、沈某均、肖某荣、杨某才、金某雄均证实:没有参加过烟水配套工程,也没有签字领过钱。
15、证人申某某的证言:需要清理烤烟地里管道,张达毅让我给他找小工我就给他找我兄弟申时恒做小工。张达毅让你找小工的那一年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需要多少资金我不知道。关于该配套维修包括哪些项目我只知道清理管道,是否还有其他项目我不知道。清理管道需要用到哪些材料,是如何进行的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我只找过我兄弟申时恒在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中做小工,其他的我就没找过了。
16、证人龙某某的证言:我搞过建华村的烟水配套维修两次,时间应该是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每年一次。两年的维修都是由张达毅负责的,我记得有一年(2009年或2010年,具体是哪一年我记不清楚了)需要清淤、搬运电机,我就给他找了小工,我还记得那一年我自己还参与做了防盗门和防护栏。我参与的那一年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包括水池清淤、维修电机、水泵、配电柜、焊接水池与水池之间的钢管,还换了一道防盗门和防护栏。水池清淤主要是人工清淤,不用材料,是我找村民做的,我找的是我们村的吴某平和朱某发,这两人的人工工资是我从张达毅那里领出来之后再拿给他们的,我记得拿给他们的工资是1,300.00元;维修电机、配电柜、水泵是张达毅镇长找来的技工做的,具体用了哪些材料我不清楚,材料也不是我购买的,我记得张达毅镇长找来维修电机、配电柜、水泵的人工工资是张达毅自己付的,具体付多少我不知道。焊接水池与水池之间连接钢管用的材料主要是焊条,至于是否有其他材料我不清楚。技工是张达毅镇长喊来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人工工资也是张达毅自己付的,具体是多少我不知道。防盗门和防护栏是我焊的,所需材料包括钢筋、角铁、铁皮和焊条,这些材料都是我自己购买的,材料花了多少钱我记不清除了,最后和张达毅结算下来,材料和人工总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