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0元(100元票面,未包扎),我实际得26,000.00元。2010年年底对坡镇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结束后,我分别向对坡镇的党委书记邓某某(在邓某某的宿舍里)和对坡镇的镇长张某(在张某的宿舍里)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并告诉他们说工程结束了,结余资金有14,400.00元(实际结余26,000.00元),同时我提议说领导们辛苦了,结余的这部分资金就由邓某某、张某和我三人平分了,邓某某和张某都说可以。过了几天,我就分别到邓某某的宿舍和张某的宿舍里把我准备好的钱给了他们,每人4,800.00元(100元票面,未包扎),我实际得16,400.00元……每年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我是按工程总预算金额报的账,对于没有实际支出的这部分,我是采取虚列人工工资、材料费来把账冲平,报账资料情况是这样的:一是通过小广告找到做发票生意的人开具建筑材料发票和实际购买管件的商店也开的有发票,二是自己编制人工工资清单。准备好报账资料后,将复印件交到原毕节市烟办,原毕节市烟办通过会计核算中心将项目资金拨到对坡镇财政所,我再将原件交到镇财政所履行报账手续将工程款领出来。我按工程总预算金额报账的情况邓某某、李某某、张某他们对于我按虚列部分支出,按工程总预算金额报账的情况都知道的,但是他们不知道我具体虚列了多少支出,也不知道虚列哪些支出。我三次分到的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结余资金是这样处理的:2008年的50,000.00元钱,我是自己存放在家里,用于我个人平时零星生活开支;2009年的26,000.00元钱,我是自己存放在家里,用于我个人平时零星生活开支;2010年的16,400.00元钱,我是自己存放在家里,用于我个人平时零星生活开支。我将这些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我家人不知道。我没有给我家人讲过。
2、证人邓某某证言: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是由区烟办牵头,对坡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达毅负责对接配合实施,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在我印象中,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款没有过对坡政府的账,我自己也没有签过有关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票据。“2011年8月31日,制单标号19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共计8页”的情况是:单据上签字时间为2011年8月5日,“列支、邓某某”的签字是我本人所签,一般需要书记、镇长签字只是完善报账手续,看一下工程款是否超出预算,如果没有超出预算就给他签字。只要事情做完了,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我也没有认真的想过。张达毅或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分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款给我过。我印象当中有一年年底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张达毅到我对坡镇的寝室来拿了3,000.00元给我,说是拿给我儿子的压岁钱,张达毅说完转身就走了,我也来不及追出去把钱拿给他,过后这3,000.00元钱我也没有退,我一直找机会拿点东西给张达毅家娃儿,但一直都没有找到机会。张达毅拿给我的这3,000.00元钱我不清楚是什么钱。
3、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在对坡镇任职期间,在对坡镇的建华村和沟脚村搞过烟水配套工程,是区烟局负责组织实施。但没有搞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在我任职期间,对坡镇烟水配套工程是由区烟局负责组织实施,没有搞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所以不存在任何人分钱给我。
4、证人张某证言:我在对坡镇任副书记、镇长期间,我记得对坡镇建华村实施过一次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具体是哪年实施的我不清楚,具体是怎么实施、怎么验收、具体由谁负责,这些情况我都不清楚。对坡镇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资金是否有结余,我不清楚。张达毅没有向我汇报过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相关事宜。对坡镇党委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从来没有人把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工程款分给我过,我也没有收到过。“时间2010年5月31日,制单编号22,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共计3页,2010年7月31日,制单编号21,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共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