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0元,也是张达毅出的钱。修建田边村瓦厂组的饮用水池的人工是田边村瓦厂组的村民义务投工投劳修建的。修建田边村瓦厂组的饮用水池是和对坡镇政府签订工程合同的,是张达毅拿给我签的,当时张达毅说这是我们村的项目,需要履行个手续,让我签字。2010年5月21日,金额为13,520.00元,领款人:胡某某甲,这张领款单领款人一栏“胡某某甲”的名字是我签的,但钱不是我领的。我记得当时张达毅安排我在一张空白的领款单上签字,他说是为了做工程财务资料报账,因为他是领导,所以我也没有多问。田边村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代表签字一栏“胡某某甲”的名字是我签的,是张达毅安排我在合同上签的字。大地组的水池维修是是胡某某乙负责,具体要他才清楚。
6、证人刘某某证言:2010年对坡镇田边村实施过的。应急水源工程款进入对坡镇会计进行核算的,这项工程的工程预算是8万元,这8万元是民政局下拨到社会事务办的账上,再由社会事务办交到会计所的,这个项目是由当时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达毅负责。2010年对坡镇田边村实施过应急水源工程在对坡镇会计所借过工程款的。在对坡镇田边村实施过应急水源工程之初张达毅在会计所写借款单借过工程款,是分多次借出去的,共计借出多少次应急水源工程款我记不清楚了,大概借了工程预算款的70%到80%,具体借了多少工程款我记不清楚了。我还记得田边村的村干部胡某某甲也在我这里借过工程款,是张达毅安排胡某某甲来借的,2010年对坡镇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结束后,张达毅拿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的相关财务材料在我这里进行报账,我经过核算后,除去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启动之初在我这里借的款(包括张达毅和胡某某甲在这个项目上的借款)外,剩余的工程款以现金的方式拿给张达毅,相关的借款单我也是拿给张达毅的。这项工程的账是已经做平了的。
7、证人胡某友、胡某富、胡某喜、胡某学、申某德、肖某林、严某军、邓某英、兰某方、朱某书、周某贤等人均证实:田边村应急工程是大家义务出工出劳,只得政府家一吨水泥和一车砂子。
8、证人张某华、肖某华、周某贤、李某平、李某顺均证实:从未参加过2010年修建田边村瓦厂组、大地组水池工程,也没有在工人工资花名册上签过字、领过钱。
9、书证部分:
(1)《毕节市民政局关于划拨对坡镇等8个镇(乡)升级救灾捐赠资金的通知》证实:其中对坡镇得到田边村水源点建设捐赠资金8万元。
(2)相关记账凭证、书证等证实:
(3)记账凭证证实:2014年4月11日张达毅注,这张记账凭证以及所附原始凭证是我在应急水源工程上报的账,总计金额为80,768.5元,其中21,768.5元是实际支出的,59,000.00元是虚列支出。
(4)应急水源工程开支明细表证实:共计开支80,768.5元。
(5)领款单证实:2010年5月23日,胡某某乙领到应急水源工程采购沙石等材料款15,965.00元。
(6)领款单证实:2010年5月21日,胡某某甲领到应急水源工程购砖、沙石等款13,520.00元。经胡某某甲辨认称:名字是张达毅喊签的,但是13,520.00元不是胡某某甲领的。
(7)购买管件一批发票两张、自吸泵收据一张证实:三张票据金额共计11376.5+8700+650=20,726.5元,经胡某某乙和胡某某甲辨认后称:这些材料不是二人采购的,应急水源工程也没有见过(用过)这些材料。
(8)领款单证实:2010年5月16日购买手锤、钢钎等工具257.00元。
(9)应急水源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证实:(胡某某乙、胡某某甲辨认:)胡某某乙:没有找过名单上的11个人做过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也没有发放过工资给他们。胡某某甲:找过其中4个做义务工,没有支付工资。
(10)评估报告:经贵州金正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对坡镇田边村2010年实施的应急水源工程中,新建水池金额合计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