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人周某兴、吴某顺、胡某某甲、谢某武、周某平、周某岳、严某伦、艾某华、严某超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三改项目上各农户领取的补助资金,均与发放在名册上的不相符。
12、书证部份:
(1)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沼气池修建国家补助兑现核查表证实各农户领取款情况。
(2)关于下达2007年、2008年、2009年沼气建池的各项文件、批复、通知、任务表、花名册等书证证实下达后对坡镇杉寨村、田边村、法坭村、建华村的沼气任务及补助给农户的现金标准。
综上,2007年对坡镇第一批沼气池工程实施68口,杉寨村41口,田边村27口,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每口360.00元,共计24,480.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胡某某甲代付的27口沼气池拖水泥的运费每口66.00元,共计1,782.00元;支付运68口沼气池灯具的运费1,700.00元;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5,615.00元,被告人共计实际支出9,097.00元,2007年第一批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5,383.00元。
2007年第二批沼气池工程实施110口,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每口379.00元,共计41,690.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110口沼气池运水泥的运费7,150.00元,支付运110口沼气池灯具运费2,750.00元,支付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12,261.00元,被告人给农户共计提供27.5方沙子,按当时的市场价连运费折合人民币2,750.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共计24,911.00元,2007年第二批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6,779.00元。
2008年沼气池工程实施80口,每口的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968.60元,共计77,488.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运80口沼气池水泥的运费7,600.00元,支付运80口沼气池灯具运费2,400.00元,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43,700.2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共计53,700.20元,2008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23,787.80元。
2009年沼气池工程实施70口,每口的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961.76元,共计67,323.2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运70口沼气池水泥的运费8,050.00元,支付运70口沼气池灯具运费2,310.00元,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39,410.84元,被告人实际支出共计49,770.84元,2009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7,552.36元。
2010年沼气池工程实施175口,每口的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944.06元,共计165,210.5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运175口沼气池水泥的运费26,250.00元,支付运175口沼气池灯具运费6,125.00元,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80,009.66元,被告人给中心村每口沼气池购买750块砖,5.5方沙子,共计10口沼气池,按当时的市场价连运费折合人民币每块砖0.4元共计3,000.00元,沙子连运费共计4,455.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共计119,839.66元,2010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45,370.84元。
以上4年的沼气池工程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18,873.00元。
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张达毅生于1972年4月13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对坡镇文件证实:2006年8月4日被告人张达毅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农业农村、财贸工作;2006年12月11日协助镇长工作、分管农村、财贸等工作;2011年1月19日张达毅(党委委员、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分管农业农村、财贸、科协等工作,分管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兽医站。2011年8月4日任中共对坡镇第六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3)中共七星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纪委)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区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对坡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达毅存在违纪问题,之后区纪委安排了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14年3月12日至4月10日期间,张达毅主动到区纪委接受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担任对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期间的违纪违法事实。
(4)区纪委案件移送函证实:区纪委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