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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的工程,是2010年实施的,当年完工,实施地点是对坡镇田边村。工程投资80000.00元,资金由原毕节市民政局下拨到对坡镇民政的账上。工程未进行招投标,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大约是20093月,邓某某找到田边村的村主任胡某某甲,安排由胡某某甲修建应急水源工程,修建地点是邓某某带队考察确定的,邓某某让胡某某甲做个工程预算,然后叫胡某某甲来找我商量如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接下来胡某某乙和胡某某甲负责工程实施。找小工和购买材料是胡某某甲和胡某某乙负责,工钱和材料款也是由他们去支付,算下来用去多少钱再由我支付给胡某某甲和胡某某乙。工程完工后,实际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工程结余59000.00……20093月工程动工,在工程建设期间我预借了51000.00元的工程款,实际支付胡某某甲和胡某某乙工程款21000.00元,剩余30000.00元。2009年年底工程结束后,一天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把剩余的30000.00元揣在上衣口袋里,在对坡镇政府二楼会议室里找到邓某某,我向他汇报工程建设及资金结余情况,我问邓某某结余资金如何处理,他就让我和他一同去张某的宿舍里叫张某,当时张某在宿舍里,邓某某把张某叫上和我一同去了三楼我的宿舍,在我的宿舍里,邓某某让我把应急水源工程修建资金及使用情况作介绍,我说工程已经完工,我借出来的工程款付了21000.00元给胡某某甲和胡某某乙,还有30000.00元在我这儿,于是我从上衣口袋中拿出这30000.00元(100元票面的三扎,每扎100张)交给邓某某。邓某某就分给我和张某每人一扎(10000.00元),他自己留了一扎(10000.00元),邓某某当时还说让我按80000.00元的工程支出履行报账手续,报账以后剩余的29000.00元拿给他用作协调经费。之后的一天下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我和邓某某一起从对坡回毕节,邓某某开车,我坐在车上,没有其他人了。邓某某对我说让我去把账报了,报出来的钱拿20000.00元给他,余下的9000.00元给我。过了几天,我按邓某某的要求把工程支出履行报账手续后,领出36000.00多元(含税钱7000.00余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我打电话给邓某某告诉他我已经报账把钱领出来了,我在桂花市场那儿等他拿钱给他,邓某某说他过来。几分钟后,邓某某就开着对坡镇政府贵FD1916的白色丰田车来到毕节桂花市场农行门口,我就上车拿了20000.00元给他(100元票面的两扎,每扎100张),余下的9000.00元我就自己留下了。应急水源工程履行报账手续是按工程预算拨款来报账的,而不是按实际支出来报账的,我到卖管件的商店开了一张管件发票(发票具体金额记不清了),然后自己制了一张材料清单(清单上列了砖、水泥砂石和工人工资等),管件发票金额和清单开支共计80700.00余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我去找会计所出纳刘某某报账时,刘某某退还我原来借款51000.00元的借条,另付给了我29000.00余元现金(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我虚列支出分到的19000.00元应急水源工程资金,我都用于平时零星的生活开支了。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于2009年实施,上级下拨工程资金80000.00元,实施结束后实际报账金额为80700.00元(含税收)实际支付大约21000.00元,工程结余59700.00余元,其中我分得19700.00元,邓某某分得30000.00元,张某分得10000.00元。(张达毅410日自书)

2、证人邓某某证言:对坡镇实施应急水源工程实施的村比较多,田边村应该是有应急水源工程的。对坡镇分管农业副镇长张达毅负责组织实施,各片区领导干部和村干部配合实施,但具体是如何实施的,我不清楚。张达毅没有给我汇报过对坡镇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的实施情况和工程款的使用情况。一般都是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分管领导提供相关的票据及支出依据签字入账。张达毅是否拿过对坡镇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的相关票据给我签字没有,我记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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