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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七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达毅,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副镇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对坡镇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由毕节市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开文,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486号起诉书指控张达毅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达毅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审理事实部分不清、程序存在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达毅、辩护人贾开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到2011年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在该镇田边村实施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并负责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国家应急水源工程款人民币70,366.00元。
二、2009年至2011年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在该镇建华村、沟脚村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并负责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国家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款人民币91,822.00元。
三、2007年至2013年前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实施沼气池工程,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并负责实施沼气池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截留手段贪污国家沼气池工程款人民币118,843.00元。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达毅的供述与辩解;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张达毅任职文件;评估报告、应急水源工程、烟水配套工程、沼气池工程财务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补助兑现核查表;证人胡某某乙、胡某某甲等人的证言等。以此认为被告人张达毅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贪污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达毅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达毅有自首情节,交赃积极,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到2011年期间,毕节市民政局划拨80,000.00元给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在该镇田边村实施应急水源工程项目资金,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并负责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国家应急水源工程款人民币41,392.5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达毅的供述:2006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对坡镇副镇长期间,分管农业、财贸工作;2011年7月至今任对坡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联系安全生产。我分管农业工作期间,主要分管的站所有农业服务中心(包含水利站、农技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财政所、会计所。实施的涉农工程有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农村应急水源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安全饮水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经果林工程。我亲自经办的有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农村应急水源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农村应急水源建设工程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