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页”的情况是,经我看过这些凭证并认真回忆,你们出示的报账材料上“张某”的名字是我本人所签的,我记得有一次张达毅来找我,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他给我讲建华村的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搞完了,请我在报账材料上签字完善报账手续,我当时也没有具体看上面的内容,也没有认真审核,我就在报账材料上签了我的名字。张达毅请你签字的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报账材料上所列的开支是否真实发生,我不知道。具体是张达毅经手,就连张达毅从哪里报的账,我也不清楚。
5、证人刘某某证言:对坡镇实施过几次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具体实施几次我不太清楚,我只记得在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实施过。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是由时任分管农业副镇长张达毅负责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写借条在我这里预借工程款去实施,工程实施完毕后是张达毅拿相关的票据在我这里报账,我再把之前的借条退还给张达毅。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预借了2次以上工程款,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了,预借的总金额大概有5、6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实施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总预算是多少,这个项目是区烟办的项目,总预算大概是14万余元,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项目工程款是拨到对坡镇财政所的账上,镇财政所再划拨到镇会计所的账上。项目负责人张达毅写借条在我这里借款,我就从信用社取出钱拿给他。项目实施完毕之后张达毅拿相关票据在我这里报账,我记得张达毅在我这里报过2次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账,一次是6万余元,另外一次是8万余元,总共15万余元,但具体每次具体报账的金额我记不清楚了,具体金额以报账的财务资料记载的为准。张达毅2次报账的总金额除抵扣他之前的借款外,我还补了张达毅10万元左右现金。“2010年5月31日,制单编号为22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的2页原始凭证;2010年7月31日,制单编号为21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的2页原始凭证;2011年8月31日,制单编号为19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的7页原始凭证”的情况,以上这些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张达毅提供给我的报账依据,是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开支依据。从张达毅提供的报账依据看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共计开支157,368.00元。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开支的这157,368.00元是否真实我不清楚,具体要张达毅才知道,只要张达毅提供的财务单据符合要求我就接收他的票据履行报账程序。根据规定,提供的财务单据只要有经手人签字,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还需要主要领导(镇长或书记)签字同意报销,就视为是符合报账程序,至于提供的财务单据的是否真实我不知道,我也无法具体核实财务单据的真实性。
6、证人罗某某证言:我是搞机电维修的,我在对坡镇沟脚村作过维修,是张达毅叫我去做的,属于烟水配套工程,得了2,000.00元钱左右工钱,包括材料以及工时费。
7、证人韩某证言:2008年开始一直到现在我都在做饮水工程的管道安装、维修。2009年至2010年这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在对坡镇做欣源公司的饮水工程,对坡镇政府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达毅找到我喊我找几个人帮他做对坡镇烟水配套管道维修,我就找到罗某伦(小吉场人)和我一起去做沟脚村和建华村烟水配套管道维修,我们只负责维修,没有提供材料,由于当时我做起欣源公司的工程,所以我就只做了几天就没有做了,剩下的烟水管道维修我就交给罗某伦去做了,最后工时费是罗某伦拿给我的,大概得了三四百元,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
8、证人罗某伦证言:我帮对坡镇搞过管道维修的,大概是在2009年至2010年那段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是张达毅来找我帮他们镇的建华村、沟脚村烟水配套工程的管道,和我做的还有韩军,坐了十多天,最后结算下来,我得了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