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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冯慧,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后河村刘家院组1号。身份证号:522421196904052423。
被执行人赵高龙,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2242119690202201X。
被执行人丁远菊,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朱家湾(七星关区公务员小区旁)。身份证号:522421197408930162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www.28365-365.com作出的(2017)黔05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冯慧申请执行赵高龙、丁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丁远菊有土地、房产在贵州省毕节市辖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丁远菊名下2011年房屋拆迁安置在毕节市新城区朱家湾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房屋进行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停止办理过户、变更、赠与、抵押手续。
限被执行人丁远菊在十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评估、拍买上列房产。
三、在查封期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延 华
审 判 员 刘 维 华
审 判 员 徐 永 仁
书 记 员 丁 磊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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