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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黔0502执104号
本院在执行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梁鹏祥、罗银萍、梁继鸿、刘雪、马飓、梁鹏会、陈亚星、陈蔓萍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0日以(2018)黔0502执1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鹏祥位于毕节市洪南路兰苑花园南5幢1-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00167号】、毕节市和平路博泰花园B-1幢1-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9)0737号】和B-2幢3-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8)1519号】、马飓所有的位于毕节市贵毕路8-6海恒商住楼(兰馨阁)【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5)0232号】及相关土地使用权。限被执行人梁鹏祥、罗银萍、梁继鸿、刘雪、马飓、梁鹏会、陈亚星、陈蔓萍在三日内履行贵州省www.28365-365.com(2017)黔0502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则依法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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