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www.28365-365.com
第十六号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2017)黔0502执744号
因被执行人曹廷官、赵高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曹廷官(曹廷官,男,1971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102094612,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水箐村青龙组5号。)、赵高端(赵高端,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40211462X,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水箐镇水箐村青龙组41号)。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曹廷官、赵高端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0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