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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
(2017)黔0502执1328号
本院在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朱启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启永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履行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朱启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朱启永,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211214817,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坝口村坝口组6号)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