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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0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远航七星万像城高级公寓C栋5楼。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行行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680169343C。
委托代理人黄学文,该银行职工,电话18586676665.
被执行人梁鹏祥,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54-10号,身份证号码522401197008240011,电话13985353881。
被执行人罗银萍,女,1975年1月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54-10号,身份证号码522421197501030224,电话18984789788。
被执行人梁继鸿,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和平路博泰花园B-2栋3单元3-3-1号,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01300035,电话15208578888。
被执行人刘雪,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翠屏路54-8号,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03180062,电话18608575866。
被执行人马飓,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贵毕路8-6海恒商住楼,身份证号码522421196401127657,电话13638573699.
被执行人梁鹏会,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贵毕路8-6海恒商住楼,身份证号码522421196505150421,电话13985353881.
被执行人陈亚星,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天河路三巷9-5号,身份证号码522401195710280217,电话13885358668。
被执行人陈蔓萍,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天河路三巷9-5号,身份证号码522401195710280225,电话13668578587。
本院在执行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梁鹏祥、罗银萍、梁继鸿、刘雪、马飓、梁鹏会、陈亚星、陈蔓萍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鹏祥用于抵押借款的位于毕节市洪南路兰苑花园南5幢1-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00167号】、陈亚星用于抵押借款的位于毕节市威宁路【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P002425号】;被执行人梁鹏祥用于抵押借款的位于毕节市和平路博泰花园B-1幢1-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9)0737号】和B-2幢3-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8)1519号】;马飓用于抵押借款的位于毕节市贵毕路8-6海恒商住楼(兰馨阁)【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5)023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梁鹏祥位于毕节市洪南路兰苑花园南5幢1-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房权证毕地字第0000167号】、毕节市和平路博泰花园B-1幢1-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9)0737号】和B-2幢3-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8)1519号】、马飓所有的位于毕节市贵毕路8-6海恒商住楼(兰馨阁)【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转)字第(2005)0232号】及相关土地使用权。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房屋由被执行人梁鹏祥、马飓负责管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限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依法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陈 延 华
审 判 员 张 贵 生
审 判 员 刘 维 华
书 记 员 丁 磊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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