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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渠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21549297-0。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新春,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华勋,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金南路124号4栋3单元附10号,身份证号码520102195504182016。 被执行人陈亚萍,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松山路66号附31号,身份证号码52242119650512002X。 被执行人陈影萍,(又名陈影平),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文峰路64-13号,身份证号码 522421196001080810。 被执行人谢志努,女,1958年2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文峰路64-13号,身份证号码522421195802020821。 本院在执行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华勋、陈亚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5日在贵州省www.28365-365.com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亚萍用于抵押贷款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35号百花商住楼一层7B商业用房[毕房权证毕地字第P000718号建筑面积23平方米,国用土地使用证号:国用(1999)065号]。买受人黄海峰以人民币101071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陈亚萍用于抵押贷款的(属陈影萍,又名陈影平所有)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35号百花商住楼一层7B商业用房[毕房权证毕地字第P000718号建筑面积23平方米,国用土地使用证号:国用(1999)065号]的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陈亚萍所有的(属陈影萍,又名陈影平所有)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35号百花商住楼一层7B商业用房[毕房权证毕地字第P000718号建筑面积23平方米,国用土地使用证号:国用(1999)065号]的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黄海峰所有和使用。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海峰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黄海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黄海峰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延 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员 张 贵 生
审 判 员 刘 维 华
书 记 员 丁 磊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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