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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号限制高消费令公告
因被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团结银山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毕节市品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开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
毕节市七星关区团结银山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倪朝旺(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进村倪兜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309082595)
毕节市品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明(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双树路146-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10050411)
严开应(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对坡镇对坡村上街组9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11295139)
以上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团结银山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倪朝旺、毕节市品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明、严开应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0一八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