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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5)黔七执字第124号恢1

申请执行人张道平,男,19637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天河路33-13号,电话:18184407799

被执行人黎万辉,男,197011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兴海路,身份证号码:520201197011124115.现已举家外出,无法联系。

本院在执行张道平与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1014日在贵州省www.28365-365.com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黎万辉及其妻刘琼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兴海路的自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字第(2008017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毕市国用(2003)第28-033号,土地使用面积66.8平方米、建筑面积23.28平方米]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历经三次拍卖,买受人李雷以人民币210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黎万辉及其妻刘琼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兴海路的自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字第(2008017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毕市国用(2003)第28-033号,土地使用面积66.8平方米、建筑面积23.28平方米]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该房屋登记在刘琼的名下)。

二、被执行人黎万辉及其妻刘琼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兴海路的自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字第(2008017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毕市国用(2003)第28-033号,土地使用面积66.8平方米、建筑面积23.28平方米]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雷所有和使用。该房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雷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李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李雷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延 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员   张 贵 生

审 判 员   刘 维 华

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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