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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第二号公告
因被执行人贵州千寨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段习武、罗赟、阮生虎、王茜、龙爱国、孙何民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
贵州千寨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身份证号码:522401198508040416)
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永凤(身份证号码:522421195405280021)
段习武(身份证号码:52240119660824461X)
罗 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502251212)
阮生虎(身份证号码:52242119681119203X)
王 茜(身份证号码:522421197010280026)
龙爱国(身份证号码:522426195812121214)
孙何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012141272)
以上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贵州千寨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永凤、段习武、罗赟、阮生虎、王茜、龙爱国、孙何民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0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