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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号公告
因被执行人周剑、胡家军、蒙其琴、熊强、燕如春、周光华、王俊、高正玉、张建会、周秀宇、汤再红、刁玲、李观齐、孟天文、陆黄飞、杨发科、董伟、张洪滔、陈曦雨、苗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周剑(身份证522401198804270013)、胡家军(身份证522401198409268810)、蒙其琴(身份证522401197601278424)、熊强(身份证522421196901181211)、燕如春(身份证52240119610302745X)、周光华(身份证522421195507142818)、王俊(身份证52240119810304905X)、高正玉(身份证522401198009249020)、周秀宇(身份证522401198011199050)、张建会(身份证号522401198201189023)、汤再红(身份证522421197409110635)、刁玲(身份证522423197110230029)、李观齐(身份证522401197702095336)、孟天文(身份证522401197412285318)、陆黄飞(身份证310223196402113012)、杨发科(身份证号522401198512030034)、董伟(身份证520201198806243630)、张洪滔(身份证520201198607072816)、陈曦雨(身份证522401198609171044)、苗永(身份证130226197907011716)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如被执行人周剑、胡家军、蒙其琴、熊强、燕如春、周光华、王俊、高正玉、张建会、周秀宇、汤再红、刁玲、李观齐、孟天文、陆黄飞、杨发科、董伟、张洪滔、陈曦雨、苗永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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