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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www.28365-365.com
公 告
(2015)黔七执字第124号恢1号
黎万辉、刘琼:
张道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黔七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们自建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兴海路的房屋一栋,逾期后,你们未履行义务。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你们自建的房屋的第一层的部分门市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5400.00元整,现你们于2017年8月18日前来本院执行局604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本院视为送达,并依法委托拍卖。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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