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www.28365-365.com
公 告
(2017)黔0502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彭显英、彭显琴、彭显珍与被执行人韩小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韩小先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韩小先未履行本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韩小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显英、彭显琴、彭显珍共有的位于毕节市文峰路57号左边底层商铺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韩小先及现在占用该房屋的租用人在2017年8月27日前迁出位于毕节市文峰路57号左边底层商铺,并将该商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彭显英、彭显琴、彭显珍。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禄智华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