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狗保险公司在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作者:徐晗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3日11:2:21
2016年6月10日被告王某驾驶汽车意外将原告龙某的宠物狗撞伤,后狗经医救无效死亡。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未果,龙某将王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宠物狗的死亡赔偿金12,180元。
庭审中,王某认可撞狗的事实,但认为龙某所提赔偿过高。王某还质疑该狗并没有名犬证、血统证之类的证据证明其价值一万多元。龙某则称自己一贯爱狗,养狗也倾注了很多感情,希望法院支持诉请。
承办法官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调查,对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龙某的宠物狗压死的事实,以及被告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外,对于赔偿争议,承办法官庭后根据该宠物狗的品种价值等因素进行了宠物市场的行情调查,最终酌定赔偿价格为1500元。
本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的宠物狗被汽车压死,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依据该条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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