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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所签借据妻子不承认

法官释法明理化解纠减少诉累

作者;林鹏飞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2日9:34:1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立案受理后,承办该案件的第四人民法庭(原普宜法庭)按正常审理程序一样推进案件的诉讼进程。

本着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法庭工作人员在送达完被告相关庭前文书后,主动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当在拨通被告赵某电话后,被告称其不知情更谈不上调解。赵某随后便来到法庭要求查阅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据,承认陈是其丈夫且已去世多年,坚决认为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夫的签字,赵某不知道这件事,更不会承担此笔债务。

由于庭前调前失败,该庭只得排期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理中,被告依然坚持认为借条原件非其已故之夫陈某所签,并认为借条原件是原告李某伪造的。

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可以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以及申请鉴定的时间限定,鉴定费用等。最终在法庭调解阶段,考虑到被告独自抚养着几个孩子及可能高于借款本金的鉴定费用,原告手中的借条原件,法律的相关规定等等因素,承办法官再次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弊的情况下,被告最终承认了借条是其已故丈夫陈某所签,该笔借款也是真实存在的,并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此案结合当事人的具体实际情通过调解结案,为被告节约了可能高于借款本身的鉴定费用,切实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编辑彭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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