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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
(2017)黔0502执1398号
本院在执行吕敬春申请执行吕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绍雄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吕绍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吕绍雄,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十三亩村老房子组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410047097。)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