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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
(2017)黔0502执1382号
本院在执行聂祥胜申请执行刘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兰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报告财产令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兰,女,(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0329062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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