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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黔七执字第433-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www.28365-365.com(2014)黔七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赵连祥申请执行王连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0日本院以(2015)黔七执字第433号执行裁定书对王连生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北路廉租安置房第十六层1-1601号房屋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在对王连生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北路廉租安置房第十六层1-1601号房屋查封、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无人竞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赵连祥自愿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王连生在三月十三日前到我院领取(2015)黔七执字第433-1号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执行人王连生承担。
二、限被执行人王连生及居住在该房内的人员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将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北路廉租安置房第十六层1-1601号房屋腾空并迁出该住房。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禄智华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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