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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2016年6月21日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家事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推动家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树立“家事纠纷无小事”的理念,充分认识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性。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小、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家庭伦理道德的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美满,在很大程度还影响着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家事审判改革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中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二)改革目标。针对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所具有的社会道德属性及其个性特点,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家事审判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探索家事审判诉讼程序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依法有序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原则。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依法有序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
(二)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三)贯彻教育、修复、维护的原则。审理家事案件要突出情感修复,弥合亲情。家事案件要诊断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状况,通过调解、情感修复等方式治疗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危机。离婚案件婚姻已经死亡不能修复情感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心理修复问题。
(四)贯彻隐私保护原则。审理家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案件,原则上应当不公开审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公开审理。离婚案件经离婚当事人申请,给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证明其已经离婚,离婚证明书格式统一制定。
(五)贯彻诚信诉讼、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确保家庭成员之间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家事案件中,可能存在一方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也存在家庭成员共谋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在家事审判中建立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促进诚信诉讼和家庭成员之间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
(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家事案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判决离婚的案件需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倾向、家庭暴力等因素,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没有解决,不判决离婚。
(七)贯彻当事人处分权适当干预原则。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审查、适当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家事案件中要把老年人赡养放到重要位置,切实保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八)贯彻职权探知原则。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在家事案件中对于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家庭暴力的案件,依职权调查取证,降低当事人的证明标准。
(九)贯彻多元化解决家事纠纷原则。根据案件的需要,积极动员和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妥善化解家事矛盾。
(十)贯彻多次调解原则。加大对家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力度,家事案件的调解不少于两次。根据案件情况引入第三方调解,除不能适用调解与不宜诉外调解的案件外,在收到家事纠纷起诉状(含口头起诉)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
三、受案范围
(一)家事案件。家事案件是指确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案件类型有:
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及其附带的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
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
3、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等亲子关系案件;
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5、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等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6、继承、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主要类型为:
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3、除家事案件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
4、一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家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组建专门家事审判团队审理家事案件。
(三)设置家事案件立案窗口。院机关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家事案件立案窗口受理家事案件,人民法庭受理辖区内的家事案件。
(四)设置情感咨询室。在院机关设置情感咨询室,对情感咨询室进行特殊环境布置,以家庭氛围代替法庭的庄严,让当事人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解决争议。
(五)设置诉外调解工作室。诉外调解在诉外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六)聘用心理咨询师。选择具有教育学、心理学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
(七)聘用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八)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重视庭前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情况,了解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精神状况。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的家事案件,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维护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九)建立反家暴机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审理和执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十)建立新型多元化家事纠纷协调机制。加强与妇联、共青团、工会、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的处理。
(十一)设置冷静期,加强情感修复,有效弥合亲情。离婚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3个月冷静期,冷静期不计入审限。
五、工作步骤
(一)精心筹备,建章立制,加大宣传(2016年6月)。成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构;明确家事案件受理范围和审判组织;制定《www.28365-365.com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www.28365-365.com关于家事案件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设置家事案件立案窗口、诉外调解室、情感咨询室;聘用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和心理咨询师;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家事案件审判的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二)落实方案,细化措施,推动工作(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家事案件审理中严格贯彻家事审判工作原则,严格落实财产申报、风险评估、心理辅导、社会调查、人身保护裁定等措施。家事审判工作要始终贯穿司法的人文关怀这一主线。家事审判各工作机构每半年召开一次家事审判工作会议,向党组汇报家事审判工作,便于党组根据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合理部署,利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扎实推进。
(三)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探索创新(2018年1月至6月)。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总结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存的问题和取得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取得的成绩提炼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现有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家事审判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新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改革;探索建立家事审判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成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禄智华
副组长:赵 乾 靳 忠 聂 健
成 员:赵驭欧 简泽智 魏雪松 冯军良 刘 霞
杨丽琴 陈玉仙 王 琦 王易龙 周 柯 黎景春
彭 纪 邓 坤 吴秀华 李华忠 罗修华 陈 凯
李忠熠 朱 江 邱丽娅 宋亚林 徐逸杰 曾德安
潘建禾 李顺康 王友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靳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聂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徐逸杰、黎景春、彭纪、李顺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数据收集、资料整理、工作总结、上报材料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家事审判团队、调研、信息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工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机构。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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