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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3月21日经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重事实、重证据、公正司法、清正廉洁。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草拟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等。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第八条 下列案件或事项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改判的案件;
(二)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五)报上级法院备案的案件;
(六)疑难、复杂、敏感、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八)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九)重审案中拟判决意见与上级法院意见相悖的案件;
(十)国家赔偿案件;
(十一)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十二)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审判管理相关制度;
(十三)决定本院院长回避的案件;
(十四)院长、副院长(团长)认为应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 下列刑事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罚除外)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二)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三)职务犯罪案件;
(四)决定对被告人逮捕或者在判决宣告前决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
(五)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第十条 下列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破产清算案件;
(二)案情复杂、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否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先予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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