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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人民法庭、工作部门:
《<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实施意见》经2018年5月15日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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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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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鉴于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就新旧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为确保新旧诉讼时效期间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保证本院民事审判部门适用法律的统一,参照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解答[《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现就《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提出如下意见,供本院民事审判部门执行。
一、《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并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主要包括:
(一)《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二)《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暂不废止的原因是其中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而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系专章予以规定,《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三)《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本意见中“之前”、“之后”均包括本日)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