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载纠纷终释怀 强制执行显关怀
2012年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某合伙做煤炭生意,因何某某违约,原告刘某特诉至我院要求解除之前订立的《协议书》,并赔偿其相应损失。我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且被告需赔偿原告人民币八十余万元。
在判决生效后,何某某并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于2013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何某某位于黔西县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此套房属何某某与其前妻王某某共有,但王某某并不承担相应义务。因王某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享有一半房屋产权,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和王某某沟通,希望其配合执行工作。并向王某某释明补足一半房款可以继续居住,或是搬离涉案房屋,法院将拍卖后的房款一半支付给王某某。
执行过程中,王某某不仅不理解,而且拒不配合执行。在法院将涉案房屋变卖处理之后,通过公告和登门沟通等方式限期其搬离房屋,但其仍拒绝搬离。
公告日期届满之后,由于王某拒绝搬离,该院遂组织警力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空。在强制腾房现场,王某某不断干扰、阻碍执行。执行人员在不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向其耐心解释执行政策,虽然我院将其室内物品强制腾出,但在强制执行前,为了显示司法人文关怀,执行人员多次前往黔西县为其在相同小区租赁了一套相同规格的房屋,并将物品搬入租赁房屋内存放,王某某在强制搬离之后即可至我院领取涉案房屋一半房款。
经过执行人员不断释法明理,另王某某在其亲人劝说下最终释怀,并主动配合执行,将涉案房屋清理腾空交付买受人,执行完毕后王某某到我院领取了另一半房款。
撰稿:丁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