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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号限制高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杨敏、朱梦、周海、张龙、林开美、赵雄、许定松、陈善林、徐团书、毕红春、任作贵、王东琼、吴波、吴涛、吕绍绪、陈座银、周道富、梁倩、梁垚、李星、徐江、吴长会、张祥富、梅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
杨 敏(52240119660911004X)。
朱 梦(522401199607029743)。
周 海(522401198808222916。
张 龙(522401198409078275)。
林开美(522401198503141728)。
赵 雄(532128198612010618)。
许定松(522421197106033214)。
陈善林(52242119680202443X)。
徐团书(522421197308184092)。
毕红春(520202199208102425)。
任作贵(522421195602195256)。
王东琼(522401198305082720)。
吴 波(522401198901090014)。
吴 涛(522401199512254630)。
吕绍绪(522421197207214436)。
陈座银(522401198704225119)。
周道富(522421196809058018)。
梁 倩(522401197704047960)。
梁 垚(522401197903017816)。
李 星(52240119890716001X)。
徐 江(522401197506156410)。
吴长会(522401197507264026)。
张祥富(522422196704140011)。
梅 平(522421197210052511)。
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如被执行人杨敏、朱梦、周海、张龙、林开美、赵雄、许定松、陈善林、徐团书、毕红春、任作贵、王东琼、吴波、吴涛、吕绍绪、陈座银、周道富、梁倩、梁垚、李星、徐江、吴长会、张祥富、梅平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0一八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