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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刘学仕, 男, 1963年8月25日出生, 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中心校宿舍。身份证号:522421196308257211。
委托代理人徐瑶、邓成举, 均系贵州贵达(毕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执 行人李文伦, 男, 1979年9月17日出生, 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田边村瓦厂组。身份证号:522401197909175130。
被 执 行人熊梅, 女, 1983年4月25日出生, 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田边村瓦厂组。身份证号:52240119830425512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www.28365-365.com(2017)黔05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学仕申请执行李文伦、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网查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存款、房产。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学仕后,申请执行人刘学仕用短信提供被执行人熊梅名下有房产,不同意终止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再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熊梅名下并无房产登记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笫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7) 黔0502民初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延 华
审 判 员 刘 维 华
审 判 员 周 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