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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02执恢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德茂,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121-11号,身份证号码51292519660404131X。
被执行人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廖正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8729302-4。
本院在执行张德茂与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修建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兴亿大厦”商品房一栋中的第五层:1-5-1、1-5-2、1-5-3、1-5-4、1-5-5、1-5-6、1-5-7、1-5-8、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第七层:1-7-2、2-7-9;第九层:1-9-8;第十层:2-10-9;第十一层:1-11-2;第十二层:1-12-8第十四层:2-14-1;第十六层:2-16-3;第十八层:1-18-2、1-18-5、;第十九层:1-19-2、1-19-4、2-19-8;第二十一层:1-21-1;第二十二层:1-22-4、1-22-6、1-22-9;第二十三层:1-23-2、2-23-5;第二十四层:2-24-1;第二十五层:1-25-4;第二十六层:1-26-1、1-26-2、1-26-8、2-26-2;第二十七层:1-27-8;第二十八层:1-28-3;第二十九层:1-29-2、1-29-3、1-29-5、2-29-9;第三十层:1-30-2、1-30-5、2-30-9;第三十一层:2-31-4、2-31-8、2-31-9;第三十二层:2-32-4;第三十三层:1-33-3、1-33-4、1-33-5、1-33-6、2-33-5、2-33-7、2-33-9等共计62套房屋未出售,该楼盘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毕市七星国用(2014)字138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6)商房预字第0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修建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兴亿大厦”商品房一栋中的下列房屋:
第五层:1-5-1、1-5-2、1-5-3、1-5-4、1-5-5、1-5-6、1-5-7、1-5-8、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
第七层:1-7-2、2-7-9。
第九层:1-9-8。
第十层:2-10-9。
第十一层:1-11-2。
第十二层:1-12-8。
第十四层:2-14-1。
第十六层:2-16-3。
第十八层:1-18-2、1-18-5。
第十九层:1-19-2、1-19-4、2-19-8。
第二十一层:1-21-1。
第二十二层:1-22-4、1-22-6、1-22-9。
第二十三层:1-23-2、2-23-5。
第二十四层:2-24-1。
第二十五层:1-25-4。
第二十六层:1-26-1、1-26-2、1-26-8、2-26-2。
第二十七层:1-27-8。
第二十八层:1-28-3。
第二十九层:1-29-2、1-29-3、1-29-5、2-29-9。
第三十层:1-30-2、1-30-5、2-30-9。
第三十一层:2-31-4、2-31-8、2-31-9。
第三十二层:2-32-4。
第三十三层:1-33-3、1-33-4、1-33-5、1-33-6、2-33-5、2-33-7、2-33-9。
以上共计62套房屋,该楼盘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毕市七星国用(2014)字138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6)商房预字第02号】。
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房屋由被执行人贵州兴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限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依法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延 华
审 判 员 高 媛
审 判 员 刘 维 华
二O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员 丁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