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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
(2018)黔0502执191号
本院在执行贵州毕节新传媒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凯迪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凯迪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贵州凯迪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4栋(4)1单元2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N44A3T。法定代表人:陈兴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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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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