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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财产令
(2018)黔0502执1140号
贵州林城一家人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吴金龙申请执行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你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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