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www.28365-365.com
执行决定书
(2017)黔0502执1638号
本院在执行李兵申请执行谭向国、邓灵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向国、邓灵菊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报告财产令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谭向国,男,(身份证号码:522421197303146832)邓灵菊,女,(身份证号码:52240119751224354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